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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时间:公司董事会新任成员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产生,为保证公司正常管理运营,根据《文一科技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2月22日召开。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方式:以现场书面的形式发送。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23年2月22日16:30时。

  地点:公司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

  方式:现场召开。

  (四)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7人,董事周文先生、惠宇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分别书面授权委托董事胡凯先生、丁宁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胡凯先生。

  公司部分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杨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林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情况: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推选杨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此,战略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杨林;其它委员:储昭碧、周文。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杨林先生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杨林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情况: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杨林先生简历如下:

  杨林,男,1963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

  历任合肥变压器二厂副厂长、厂长;合肥市教育工业公司经理;合肥城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合肥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合肥市青年国际商会)副会长;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合肥供水集团公司总经理。曾获“合肥市十佳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2015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3年2月22日起,任文一科技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园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号楼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胡凯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周文先生、惠宇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丁洁女士、李芬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夏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谢红友先生、公司总工程师陈迎志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文一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束晓俊、方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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