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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4)。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7,682,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245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1,685,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31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997,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3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997,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997,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32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卢冠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5,945,09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12%;反对1,38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84%;弃权3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9,96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730%;反对1,38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391%;弃权3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8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卢冠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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