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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301303         证券简称:真兰仪表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6号)同意注册,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3,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8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6,4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8,630,360.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7,769,639.99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5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037)。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真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科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重固支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名义签署。

  三、 《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真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业青、邢耀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037)。

  特此公告。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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