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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帝股份

  股票代码:603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振华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31号3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李滨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宜化街188号2单元2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新华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25号5单元40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陈卫华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茗街4-1号6单元2楼1门

  一致行动人:陈庆华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21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一:

  姓名:陈振华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31号3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二:

  姓名:李滨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宜化街188号2单元201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三:

  姓名:陈新华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25号5单元403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留权:否

  (四)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四:

  姓名:陈卫华

  性别:女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茗街4-1号6单元2楼1门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留权:否

  (五)一致行动人:

  姓名:陈庆华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2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振华系上市公司5%以上第一大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李滨系陈振华之妻兄、陈新华系陈振华之兄、陈卫华系陈振华之妹、陈庆华系陈振华之弟,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个人资金(安排)需求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振华先生于2021年7月27日~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2022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2023年2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11,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滨先生于2023年2月14日~2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公司股份12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新华先生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5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6%,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卫华女士于2023年2月9日~2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2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0%,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陈振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5.29%,按与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补充协议》时约定条款调整所持公司股份放弃表决权部分占公司总股本20.29%;陈庆华先生与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时约定条款放弃3.42%表决权;李滨先生、陈新华先生、陈卫华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1、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3、电话:0451-87101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一致行动人):陈振华、李滨、陈新华、

  陈卫华、陈庆华

  日期:2023年2月2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一致行动人):陈振华、李滨、陈新华、

  陈卫华、陈庆华

  日期: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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