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力”)、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力”)本次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2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江苏华力和江苏创力为公司提供的处于生效期的担保金额为3.5亿元。(其中江苏华力为公司提供的处于生效期的担保金额为0.6亿元,江苏创力、江苏华力为公司提供的处于生效期的担保金额为2.9亿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江苏华力和江苏创力已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创力和江苏华力将为公司以上合计2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江苏创力和江苏华力已对此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债务人: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人民币。
(大写)贰亿元整。
(小写) ?200,000,000.00 。
2.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52,950万元(担保总额包含目前生效的担保合同金额及担保合同到期但仍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5.92%,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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