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2月24日,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债对公司每股收益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债于2023年5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且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3年11月底全部完成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96,030.77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61.92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2月2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6、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355,405,05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8、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3,862.8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84,679.95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022年度业绩预告》的中位数520,000.00万元和522,000.00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
(1)较上一年度增长50%;
(2)较上一年度增长60%。
(二)测算过程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2022年6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中的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了2021年度的每股收益。
从上述测算数据来看,本次可转债在发行时、转股前不会对基本每股收益产生摊薄影响,转股后对基本每股收益略有摊薄。但考虑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到募投项目后,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升,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提升股东回报。
此外,本次可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将进一步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在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转股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96,030.77万元(含896,030.77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投入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包头晶澳(三期)20GW拉晶、切片项目”、曲靖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组件项目”和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率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光伏上下游产业链的产能布局,是巩固和加强公司垂直一体化优势的重要举措。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充分整合优势资源、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规模化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以自主研发模式为主,公司拥有一支高层次的科研队伍,主要是公司内部培养的有科研能力和经验,精通硅片、电池、组件的技术骨干人员。公司在维护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同时,大力引进优秀技术研发人才,以适应光伏行业快速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工艺迭代。针对光伏全产业链业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包括晶硅研发中心、电池研发中心、组件研发中心及系统研发中心,持续开展光伏领域的技术研发及生产工艺改进。
(二)技术储备
公司长期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工艺创新工作。针对光伏全产业链业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包括晶硅研发中心、电池研发中心、组件研发中心及系统研发中心,持续开展光伏领域的技术开发及工艺改进。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主研发已授权专利1,178项,其中发明专利194项。
公司积极发展N型硅片与电池技术,开展了N型高品质单晶技术研发、大尺寸N型钝化接触电池开发等研发项目,相关技术已成熟且能满足规模化生产要求。经过持续的投入研发和生产实验,公司于2022年5月发布首款N型组件产品DeepBlue 4.0 X。该产品融合了最新Bycium+N型高效电池、GFI(零间距柔性互连技术)等多项高效技术,电池效率可达25.00%,最高组件功率可达625W,并已具备量产条件。目前该产品已经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TV SD认证测试,获得IEC61215及IEC 61730产品认证证书,并已通过第三方盐雾、氨气、沙尘等测试,适用于各种应用环境。
综上,公司完善的研发体系和成熟的N型产品技术研发基础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并有助于项目建成后持续将研发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保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市场储备
全球光伏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增长空间巨大,光伏组件作为光伏产业链的核心环节之一,未来的市场需求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
作为全球光伏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公司产品品质得到全球市场的广泛认可。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领先的产品性能等竞争优势,公司连续多年被彭博新能源评为一流可融资品牌,在2016至2021年间连续六年荣获EuPD Research授予的“欧洲顶级光伏品牌”,2018、2019、2021年获得“澳洲顶级光伏品牌”,2020、2021年获得RETC颁发的“全面表现最优”荣誉,2014至2021年六次被PVEL评为“最佳表现”组件供应商。
公司具有全球化市场布局优势,在紧盯中国、欧洲、美国、日本等主要光伏市场同时,积极布局东南亚、澳洲、中美、南美及中东地区等新兴市场。公司在海外设立了13个销售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布全球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品质得到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BayWa Group、Renew Power Private Limited、Iberdrola Renovables S.A.U.等国内外大型、战略客户的广泛认可,与全球优质的能源电力公司及光伏电站系统集成商等核心客户建立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除了和大型战略客户长期合作之外,在国内、欧美、日韩等成熟光伏市场,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和户用光伏发电应用市场份额逐年递增,公司和当地的分销渠道向客户提供强有力的商业和技术支持,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渠道和客户粘性逐年增强,分销市场和客户的比例逐年快速增长彰显了公司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根据PV InfoLink数据,公司2017-2021年组件出货量连续5年稳居全球前三名,2021年出货量位居全球第二名。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判断,预计未来光伏组件领域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以公司为代表的头部光伏企业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综上,随着全球光伏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公司产品市场份额的逐步提升,预计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不存在较大障碍。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填补回报:
(一)保障公司战略稳步实施,巩固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各国政府对光伏行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深耕全球光伏市场。公司将积极推进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稳步扩张垂直一体化产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客户需求。公司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储备不断完善,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及早形成量产,满足市场对高功率产品的高端需求,并通过工艺改进提高产品良率、降低成本。公司将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降本增效,持续不断降低制造成本。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光伏上下游产业链的产能布局,是巩固和加强公司垂直一体化优势的重要举措,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巩固公司市场竞争力并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作,积极调配资源,合理统筹安排项目进度,力争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厚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确保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五)严格执行现金分红,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订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七、关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台市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靳保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靳军淼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2月2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运涛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与要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此议案于2022年9月13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本次发行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拟对前述发行方案的相关表述进行修订,与会监事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修订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96,030.77万元(含896,030.77万元),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5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会议召集程序。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4)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5)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下同)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事项回购股份、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下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2)发行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提议人”)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除《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96,030.77万元(含896,030.77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评级事项
本次可转债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金诚债评字【2022】0679号《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违约责任
1、可转债违约情形
(1)在本次债券到期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3)公司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本预案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实质影响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持续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5)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其他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向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3、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本次发行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此议案于2022年9月13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本次发行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前述预案进行修订,形成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此议案于2022年9月13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本次发行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前述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形成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确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此议案于2022年9月13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前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债券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编制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7日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二)以上提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三)本次会议所有提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3年3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异地股东可用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三)登记及信函邮寄地点:详见股东大会会议联系方式。
(四)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五)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10-63611960
传真:010-63611980
邮箱:ir@jasolar.com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
邮政编码:100160
联系人:袁海升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59”,投票简称为“晶澳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会议提案均为非累计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女士/先生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如委托认未对投票作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证件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名称或姓名:
受托人证件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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