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32号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调整如下: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就本次发行的认购,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未来亦不会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或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调整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认可《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必要性,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可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前述认购方同意对2022年11月签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可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为此,中国有色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其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认可中国有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3年2月24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对公司本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调整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五、对《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1年10月,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故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同意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必要性,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对《关于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前述认购方同意对2022年11月签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八、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为此,中国有色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其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九、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搞)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搞)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填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3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并另行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并另行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取消原计划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定于2023年3月13日另行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取消的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取消的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取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2月23日
二、取消股东大会的原因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需要对原拟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题重新修订与审议,同意取消原定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定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取消股东大会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更新后的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1、2、3、4、6、7、8、9、10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议案1、2、3、4、5、6、7、8、9、10、1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2年11月4日、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帐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四)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注:
1、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调整及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情况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33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对已经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进行了调整,承诺在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11月3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向本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等不会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变动的内部调整不属于前述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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