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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所载2022年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万股

  

  注:

  1. 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 以上财务数据及指标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制,但未经审计,最终结果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

  3. 为便于投资者多维度、准确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将股份支付费用扣除后的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进行单独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二、 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 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1. 经营情况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人民币55,988.6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9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人民币1,637.17万元,从盈利转为亏损,较上年减少人民币4,201.8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人民币2,965.27万元,从盈利转为亏损,较上年减少人民币4,499.22万元。

  2. 财务状况

  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93,982.88万元,较报告期初增长203.40%;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人民币179,273.03万元,较报告期初增长271.7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人民币4.42元,较报告期初增长229.85%。

  3. 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受全球疫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以智能手机、PC为代表的消费电子市场在本年度持续低迷,消费电子产品需求持续下滑,导致公司业务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同时,由于芯片供需从2021年的供需关系紧张到2022年恢复正常水平,部分产品销售价格回落,销售毛利率回归历史正常水平,毛利率较2021年度也有一定的下降。

  本年度公司在研发投入、股份支付、管理和销售等方面的支出有所增加。公司持续在汽车、工业、通讯应用领域布局,持续增加车规、工规项目的研发投入;相较于消费类芯片,车规、工规芯片研发难度更大、壁垒更高,需要持续的高研发投入。其次,公司积极扩充以研发为主的高端人才,加强人才招聘力度;为持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本年度开展了三期股票激励计划,导致股份支付费用总额较大,对本年度损益影响预计约为4,900万元。此外,本年度,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公司管理和销售等支出有所增加;因公司库存水平的增长,公司本年度基于谨慎角度提高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据此,本年度以上各项支出的增加超过了营业收入增长带来的利润。

  (二) 主要财务数据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变动幅度同比下降超过30%。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受市场情况影响,销售收入增速以及销售毛利率较2021年下降,同时,研发费用、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存货减值准备的增加超过销售收入增长带来的利润,使得公司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

  报告期内,公司的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变动幅度同比增长超过30%,主要是2022年1月公司完成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2,140.85 万元,使得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较去年大幅增加。

  三、 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本公司所载2022年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数据可能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具体数据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3-014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4号文)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3.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4,313.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140.8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95号《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2023年2月2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7901672410960,截至2023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慧、陶木楠,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西洋、黄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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