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5,675,500.00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15民初1389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罗寒生(全资持有厦门新富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该公司为“厦门新富和”)
被告二:赵利伟(厦门新富和监事)
被告三:卢琼霞(厦门新富和原股东)
被告四:廖添寿(厦门新富和原股东)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诉被告罗寒生、赵利伟、卢琼霞、廖添寿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红谷滩法院发来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赣0113民初296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11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后根据红谷滩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13民初2964号,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1,300万元以及违约金267.55万元(以意向金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现暂算至2022年1月24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江宁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15民初13890号],江宁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寒生、赵利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413元,由被告罗寒生、赵利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115民初13890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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