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秦皇岛金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公司拟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投资设立“秦皇岛金昱智能装备层压机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4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二、投资进展情况

  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秦皇岛金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海政出(2023)03号、海政出(2023)04号)。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编号:海政出(2023)03号

  1、合同主体

  出让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秦皇岛金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宗地出让面积与坐落位置

  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23-03,宗地总面积大写:肆万伍仟玖佰贰拾玖点伍陆平方米(小写:45,929.56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肆万伍仟玖佰贰拾玖点伍陆平方米(小写:45,929.56平方米)。

  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兴太街以南、兴澄路以西、规划路以东。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4.592956公顷。

  4、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5、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陆拾陆万捌仟叁佰零贰元(小写:20,668,302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元(小写450元)。

  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叁万元(小写:4,130,00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6、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7、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5年2月14日之前开工,在2027年2月13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①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②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3)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5)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6)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7)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1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8)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9)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10、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补充条款

  (1)受让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受让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如受让人不接时申报,视为未按时开、竣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开、竣工建设申报制度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将其行为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禁止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3)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受让人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前应按要求做好裸露士地整治工作,对裸露土地进行苫盖或绿化,杜绝产生扬尘。

  (4)配套部分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二)合同编号:海政出(2023)04号

  1、合同主体

  出让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秦皇岛金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宗地出让面积与坐落位置

  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23-04,宗地总面积大写:贰万伍仟壹佰捌拾玖平方米(小写:25,189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贰万伍仟壹佰捌拾玖平方米(小写:25,189平方米)。

  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兴民街以北、规划路以东。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2.5189公顷。

  4、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5、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叁拾叁万伍仟零伍拾元(小写:11,335,05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元(小写450元)。

  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陆万元(小写:2,260,00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7、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5年2月14日之前开工,在2027年2月13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①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②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3)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5)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6)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7)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1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8)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9)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10、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补充条款

  (1)受让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受让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如受让人不接时申报,视为未按时开、竣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开、竣工建设申报制度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将其行为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禁止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3)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受让人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前应按要求做好裸露士地整治工作,对裸露土地进行苫盖或绿化,杜绝产生扬尘。

  (4)配套部分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能布局,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的具体落实情况而定。

  五、风险分析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政策调控、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将导致该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二)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规模等均为初步测算的计划数或预估数,具体数额以后续实际情况为准。同时,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与预期出现偏差,可能存在经济效益未及预期的市场风险。

  (三)项目建设的风险: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建设进度、施工情况、外部环境的变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将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