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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3、在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2021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预计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公司募投项目将处于建设期,需要较大的建设资金投入和流动资金支持,公司在该时期的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为此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计划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并根据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后,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并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其他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现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在提交申请前均已依法解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特别风险提示

  (一)半导体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行业不仅受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而且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通信等半导体终端应用领域的发展息息相关。如果全球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或半导体产业链下游增长放缓,行业景气度下降,则半导体厂商可能会减少对于专用设备的投入,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107.78万元、3,894.16万元、8,801.84万元和5,741.1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5.67%、21.41%、20.98%和27.20%。同时,目前公司部分原材料向境外供应商采购。202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先进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项目实施新的出口管制,若未来该等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境外客户所在地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公司未来销售及进口原材料的采购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65%、66.09%、54.80%和68.83%,客户集中度较高。若公司未来市场拓展情况不及预期,或公司不能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等方式及时满足客户的需求,抑或上述客户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研发涉及通信、精密电子测试、微电子、机械设计、软件算法、光电子技术、制冷与低温工程等多种科学技术和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

  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的研发和制造,需要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才能保持自身技术优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紧跟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制造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对关键前沿技术的研发无法取得预期成果;或无法准确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方向、充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缺乏竞争力、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用于提高研发能力、扩大公司的生产能力、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包括“半导体测试设备智能制造及创新研发中心一期项目”和“年产1,000台(套)半导体测试分选机机械零配件及组件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54,681.19万元。如果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管理、设备供应等因素不达预期,将影响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财务报告截止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是2022年6月30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度的业绩情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7-12月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81,711.68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33.34%,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发行人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金额有所增加所致;负债总额为23,437.81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26.08%,主要原因系随着采购结算安排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增加,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有所增加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8,273.87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36.50%,主要系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601.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93.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11.73万元,整体均保持稳定。

  (三)发行人2022年7-12月及2021年同期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7-12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493.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714.4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39.3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19.71万元。2022年7-12月各项财务指标变化主要与当期市场整体行情变动影响相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21%。

  (四)2023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结合2022年度的销售情况、当前市场因素及在手订单等多方面考虑,2023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2023年1-3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06亿元至1.11亿元,比上年同期小幅增长;2023年1-3月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37亿元至0.3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0%至10.14%;2023年1-3月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37亿元至0.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56%至5.59%。

  上述业绩预计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3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30号”批准。证券简称“金海通”,证券代码“603061”。本次发行的1,500.00万股将于2023年3月3日起上市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00万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3月3日

  (三)股票简称:金海通;股票扩位简称:金海通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崔学峰及龙波;实际控制人为崔学峰及龙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崔学峰直接持有公司851.11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1%;龙波直接持有公司534.41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8%,通过天津博芯间接持有公司0.01%的股份;此外,天津博芯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35.9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龙波作为天津博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其间接控制公司0.80%的股份。因此,崔学峰、龙波合计控制公司31.59%的股份及表决权,为金海通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比例的25.00%,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4,984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8.5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7,87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361Z0008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8.79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74,681.19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86元/股(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2.55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2]361Z02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361Z0052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3年1-3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景炀、张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12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景炀、张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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