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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款、减值款32,236,862.66元及其违约金和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前期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刘春燕、罗正华(刘春燕的配偶)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了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苏0505民初1493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该事项进行立案并完成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暨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二、诉讼进展情况

  经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刘春燕、罗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减值款32,236,862.6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236,86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刘春燕、罗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11,625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695元,由原告负担56,492元,两被告负担199,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10起,涉及总金额约2,296.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苏0505民初1493号)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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