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295号兴通海运大厦七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兴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其中非独立董事柯文理先生因工作出差,已向董事会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欧阳广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竞买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51%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400万元债权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涨跌幅未构成异常波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全部议案(议案1-议案20)都是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全部议案(议案1-议案20)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关联事项议案的表决,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沛瑶、张艺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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