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游族网络
股票代码:00217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林小溪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林芮璟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林漓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股份表决权减少(股份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通过之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林小溪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籍
4、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5、身份证件号码:610724200707060023
6、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7、通讯方式:021-336765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林芮璟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籍
4、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5、身份证件号码:310117201302111627
6、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7、通讯方式:021-3367651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林漓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籍
4、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5、身份证件号码:33032920180311405X
6、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7、通讯方式:021-3367651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1、姓名: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
2、性别:女
3、国籍:新加坡籍
4、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5、身份证件号码:K0677256E
6、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2号楼游族大厦
7、通讯方式:021-3367651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均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女士(以下简称“许芬芬女士”)代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林小溪、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林芮璟系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先生的女儿,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林漓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先生的儿子,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许芬芬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之母亲,目前为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林小溪、林芮璟和林漓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公司现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均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许芬芬女士此前亦缺乏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因此希望实现股权退出。若本次权益变动事项顺利实施完成,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上海加游。这预计将有助于不断优化和完善公司股权架构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良性发展,拓展公司业务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因继承而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亦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3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加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7,331,792股转让给上海加游,占公司总股本的11.72%,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拟转让公司股份37,68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拟转让公司股份31,969,9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拟转让公司股份37,680,9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
同时,自上述股份过户至上海加游名下并经登记结算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8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放弃其持有的5,711,04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拥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正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股本总数处于动态变化中,故计算比例时采用的是截至2023年3月1日的总股本。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
转让方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受让方:上海加游
(二)协议签署时间
2023年3月1日
(三)目标股份及转让价款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7,331,792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2%;目标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0.20元人民币,合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094,784,279元整(大写:拾亿玖仟肆佰柒拾捌万肆仟贰佰柒拾玖元整)。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各方同意并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指定的第三方支付4.7亿元用于解除对目标股份的权利限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前述款项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目标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30(叁拾)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五)目标股份交割及表决权放弃
1、目标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并经登记结算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为完成股份交割,于股份交割日前,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限积极完成各方工作,并积极配合、促成尽早完成目标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工作。自股份交割日起,受让方以其持股比例享有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2、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同意,自目标股份交割日起18个月,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截至目标股份交割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711,041股股份(占目标股份交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62%)对应的表决权。具体以转让方代表出具的附件《关于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之承诺函》为准。
(六) 税费安排
1、本协议各方各自承担由签署本协议及进行其所预计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聘请中介机构的成本与费用。
2、本次合作所涉及各项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由相关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七)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自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若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守约方即有权选择行使以下一种或几种权利:
(1)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因违约方原因造成守约方应向第三方进行赔偿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另,若本协议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即成为违约方,经守约一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或改正,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可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原因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转让协议》之附件《关于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之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本人XU FENFEN(中文:许芬芬)及本人子女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以下合称“承诺人”)就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711,041股已继承过户股份(约占本承诺函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2%)(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共同作如下承诺:
1、自目标股份过户登记至上海加游名下之日起18个月(以下简称“弃权期限”),除出现本承诺函第5条约定的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外,承诺人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提案;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何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
(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3、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涉及的弃权股份数量相应调整。此时,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
4、弃权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承诺人承担并履行。
5、弃权期限内,若承诺人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与承诺人自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奇处依法可继承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之和占届时上市公司总股本之比不足5%的,则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应予以恢复,本承诺函自动提前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上述需审批事项通过之后方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将以协议转让和股份表决权放弃的方式进行,变动时间为目标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暨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弃权股份表决权生效之日。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的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113,042,833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中拟转让的107,331,792股目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2%)已按约定质押予上海加游。除上述股份质押外,本次交易中拟转让的目标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除拟转让的目标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剩余5,711,0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2%)存在被质押及司法再冻结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2021年2月24日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许芬芬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许芬芬女士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许芬芬女士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外,许芬芬女士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许芬芬女士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八、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及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加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关于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之承诺函》;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暨法定监护人签名:
XUFENFEN(中文名:许芬芬)
日期:2023年3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2020年12月2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先生不幸逝世,林奇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19,702,005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3.99%。上述股票经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于2021年1月9日公证并出具的《公证书》,由其未成年子女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三人共同继承,许芬芬女士系未成年人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以下简称“继承人”)三人之母亲暨法定监护人,继承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之股东权益统一由其法定监护人许芬芬女士行使。上述全部股份继承过户等相关事项完成后,许芬芬女士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林奇先生名下113,042,833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已继承过户至其三位继承人林漓、林芮璟、林小溪名下,林奇先生目前名下仍有71,097,996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尚未完成继承及过户,许芬芬女士尚未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暨法定监护人签名:
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
日期:2023年3月2日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游族网络
股票代码:00217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420号2层A区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加游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加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华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加游的实际控制人为宛正。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上海加游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2)宛正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宛正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上海加游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上海加游除拟受让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故未编制财务报告。
2、华标科技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华标科技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注:华标科技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华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宛正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责人情况
1、上海加游的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已经了结。目前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任何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华标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标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已经了结。目前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任何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及其控股股东华标科技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其直接与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收购人基于对游族网络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实信心,决定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上海加游通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上海加游与转让方签署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2、2023年3月1日,交易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加游直接持有游族网络107,331,79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72%)。上海加游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进一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进行增持,上海加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同时,上海加游承诺,上市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形式。但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加游因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上海加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转让的游族网络11.72%股份。
2023年3月1日,上海加游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加游以1,094,784,279元对价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游族网络11.72%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林奇不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将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目标股份及转让价款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7,331,792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2%;目标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0.20元人民币,合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094,784,279元。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各方同意并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指定的第三方支付4.70亿元用于解除对目标股份的权利限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前述款项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目标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30(叁拾)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3、目标股份交割及表决权放弃
目标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并经登记结算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为完成股份交割,于股份交割日前,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限积极完成各方工作,并积极配合、促成尽早完成目标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工作。自股份交割日起,受让方以其持股比例享有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同意,自目标股份交割日起18个月,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截至目标股份交割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711,041股股份(占目标股份交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62%)对应的表决权,具体以转让方代表出具的《关于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之承诺函》为准。
4、过渡期安排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在过渡期内,除非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应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议案;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1,000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1,000万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告知受让方。
(6)出售、转让、对外许可技术或知识产权或对其设置质押或其他负担(正常经营过程中授予的许可除外);
(7)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1,000万元以上协议;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1,0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制度进行。
(9)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0)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生产经营提供的担保除外。
(11)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2023年2月7日,上海加游与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54,949,433股游族网络(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00%)质押给上海加游,上述股份质押已于2023年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质押登记。2023年3月1日,上海加游与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52,382,359股游族网络(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72%)质押给上海加游,上述股份质押已于2023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质押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持有的游族网络11.72%股份均处于被质押状态。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游族网络股票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游族网络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本次交易资金支付的具体安排如下:
(1)各方同意并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指定的第三方支付4.70亿元用于解除对目标股份的权利限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前述款项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目标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30(叁拾)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及转让方代表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作出如下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保持独立。
上海加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上海加游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开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游族网络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游族网络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游族网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公司作为游族网络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上海加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尽量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游族网络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本人在游族网络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履行回避义务,不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损害游族网络的利益。
2、本公司/本人作为游族网络的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会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损害游族网络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公司/本人作为游族网络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本人承担因此给游族网络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七、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八、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的主要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上海加游的财务资料
上海加游未编制财务报表。
(二)华标科技的财务资料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注:华标科技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十、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股份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化情况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游族网络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审计报告
(九)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加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宛正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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