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77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不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的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履行适当程序公告比例确认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渠道)以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1、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购买事宜。
15、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当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和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如下风险揭示:
(1)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5)本基金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申请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发起式A,基金代码:015734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发起式C,基金代码:015735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6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自2023年3月6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不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的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履行适当程序公告比例确认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将导致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费率表如下: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1.0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1.00%)=297,029.70元
认购费用=300,000.00-297,029.70=2,970.30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00)/1.00=297,059.7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1.00%,则可得到297,059.7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0.00=999,9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100.00)/1.00=1,000,00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0+50.00)/1.00=500,05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5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渠道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目前网上直销渠道暂时仅面向个人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不需提供);
● 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求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到柜台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并提供填妥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供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注:基本养老/社保基金/年金开户须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开户:表1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盖章;资料2、3、6、8和表5、7、9、10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填写提供;表11、13和资料12、16由管理人提供。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需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 《交易业务申请表(公募)》;
●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2)机构/产品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业务,须由机构/产品授权经办人提交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资料:
● 《交易业务申请表(公募)》;
●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柜台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交易申请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
(2)如果投资者当日17:00前没有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通过柜台交易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网址: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三、
四、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设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贰佰零柒亿柒仟肆佰壹拾玖万零柒佰伍拾壹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林诗琪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9015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址:www.htam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联系人: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琳杰
联系人:吴琳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
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红塔红土信息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3年3月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费)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并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