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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有关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3-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139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监管工作函,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部门近期收到投诉举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文洁女士存在与其他方达成卖壳谈判、帮客户及高管代持股份、贿赂审计合伙人等违规事项。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本公司及相关方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投诉举报称公司前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真正原因系与名为“厦门眼波”的公司完成了卖壳谈判。请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是否仍存在未披露的协议约定或潜在利益安排,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若存在相关情况,请补充披露相关约定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及具体责任人。

  回复: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除之前公告的相关安排外,本人从未与‘厦门眼波’及其他公司达成任何有关卖壳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不存在未披露的协议约定和潜在的利益安排,前期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请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核实其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为客户及高管等方代持股份的违规行为。若存在相关情况,请补充披露具体安排及涉及人员。

  回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票86,18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9%。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本人不曾发生过为此前或现有客户及离任或现任高管等方代持股份的违规行为,目前亦不存在此类违规行为。”。

  三:请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说明在公开披露的审计费用之外,是否与年报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往来,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否影响公司年报审计意见的公允性。

  回复:自公司上市起,公司的年报审计机构均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与年报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往来,除了公开披露的审计费用之外,没有发生过其他费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的行为完全符合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影响公司年报审计意见的公允性。经向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本人与年报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往来,除了公司公开披露的审计费用之外,没有发生过其他费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的行为完全符合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影响公司年报审计意见的公允性。”。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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