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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南机场       公告编号:临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序号条款修订前修订后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2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删除该段文字3新增条款-第九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按规定设立纪委。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做出决定。4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股东的优势,走产业运营和资本运作相结合的道路,抓好房地产开发和机场运营主业,积极拓展港口、公/铁路网、管网、能源、综合交通枢纽、人工岛礁、海上保障基地等其他基础设施业务,立足海南,面向国内外市场,致力于成为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化优秀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深耕海南、服务自贸港”为宗旨,积极履行国有企业责任担当,全力投身于海南自贸港建设,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及核心能力,打造以机场为主业、免税商业地产和物业酒店等业态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实现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5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7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资金:(一)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从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四)要求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要求公司代为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9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二)......

  (三)......

  (四)......

  (五)......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二)......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前述担保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视相关责任人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新增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免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1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12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3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5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四)......

  (五)......

  (六)......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四)......

  (五)......

  (六)......

  16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7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应当按遵守以下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审议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该关联交易的表决,只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该关联交易议案;

  (三)关联股东未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披露其与审议事项的关联关系时,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可以决定关联股东回避,由会议主持人直接在大会上宣布。关联股东对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的决定持有异议的,有权向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但不得参与投票表决;

  (四)其他股东认为相关股东为关联股东应当回避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书面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事项属普通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2以上通过,属特别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18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该条款19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三)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四)投票结束后,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根据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各自的得票数量,按照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董事、监事,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20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

  (三)董事会公告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决;

  (五)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董事就任。

  21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2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决定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

  (七)......

  (八)......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融资事项,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运作公司上市、引进投资者、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事项;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23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总资产值的30%,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总资产值的30%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参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24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25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26第一百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27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协助总裁工作。根据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负责协助总裁工作。28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0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31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2新增“党组织的职责”章节-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新增内容具体详见附件。33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34新增条款-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35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36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删除条款,原有条款依次顺延,后续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相应调整。本次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四日

  附件:新增章节内容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党建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检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成立共青团各级组织,并按有关规定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大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五)董事会、经营层研究决定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前,应当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六)强化公司党委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八)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自身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并加强对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委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党委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纪委的职责包括: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贯彻执行;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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