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2月16日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3月3日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3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28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2023年3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3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5,433,750,8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6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538,003,6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4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1,895,747,1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12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股份2,007,932,0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9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2,184,9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7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6人,代表股份1,895,747,1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12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金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公司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2,726,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8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2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6,907,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0%;反对8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2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廖冠民先生任职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金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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