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1版)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朗博科技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朗博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财务资料
骏山投资成立于2022年3月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开展实际经营,暂无相关财务数据。北京华铼成立于2021年3月22日,为骏山投资的控制方,北京华铼2021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仲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尚未取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审计并出具编号为京仲益审字 [2022]第16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北京华铼2022年财务数据尚未审计。北京华铼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4、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财务顾问意见;
9、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海
2023年3月3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竟乾 牟佳琦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2023年3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海
2023年3月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李海
2023年3月3日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朗博科技
股票代码:6036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戚建国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减少(股份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范小凤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减少(股份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万新路11号
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减少(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朗博科技股份的生效条件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之“协议生效”部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戚建国先生、范小凤女士、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为戚淦超先生、范长法先生、范小法先生、范小友先生、王曙光先生。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戚建国
姓名:戚建国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422196112*****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范小凤
姓名:范小凤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422196105******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君泰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戚淦超
姓名:戚淦超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身份证号:320482198711******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范长法
姓名:范长法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身份证号:320422195702******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范小法
姓名:范小法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身份证号:320422196702******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范小友
姓名:范小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身份证号:320422196503******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5、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五):王曙光
姓名:王曙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身份证号:321023196611******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戚建国与范小凤为夫妻关系,戚淦超系戚建国与范小凤之子,王曙光系戚建国妹夫,范小凤与范长法系兄妹关系,范小凤与范小友、范小法系姐弟关系。
戚建国、范小凤、戚淦超合计持有君泰投资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安排减持股份,并为上市公司引入骏山投资、奥帕欣荣投资、良元精选肆号、德亚创业投资,增加股东结构的多元化,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股份增持计划。
戚建国、戚淦超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公告,戚建国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2,56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42%;戚淦超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675,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8%。范小友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公告,其拟于披露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358%。戚建国、戚淦超、范小友尚未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规定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将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3月1日,骏山投资与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骏山投资),约定骏山投资分别收购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直接持有的朗博科技7,560,000股、12,000,000股及8,000,0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7.13%、11.32%和7.55%,转让价款分别为205,254,000元、325,800,000元和217,200,000元,转让价款合计748,254,000元,合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6.00%。
2023年3月1日,奥帕欣荣投资与戚建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约定奥帕欣荣投资受让戚建国持有的朗博科技10,600,000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价款为287,790,000元。
2023年3月1日,良元资产管理代良元精选肆号与戚建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良元精选肆号),约定良元精选肆号受让戚建国持有的朗博科技10,600,000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价款为287,790,000元。
2023年3月1日,德亚创业投资与戚建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德亚创业投资),约定德亚创业投资受让戚建国持有的朗博科技8,480,000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转让价款为230,232,000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权益未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
受让方:奥帕欣荣投资
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元整
(RMB287,790,000元),具体如下: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上表列示的相应股份转让价款:
1) 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双方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实现了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
6)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完成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手续办理事宜,实现账户共管。
转受让双方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受让方应于转让方支付该等税费时,配合转让方通过转让方共管账户完成相关税费的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取得相应完税凭证且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发出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解除共管指令。
(4)股份转让过渡期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自行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并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标准继续经营运转,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向受让方披露的外,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 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3) 在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实施投资行为、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
4) 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或因法定原因须增补委任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
5) 实施任何可能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讼或仲裁;
6) 实施或从事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借款、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可能引发上市公司业务经营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和/或使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7) 采取可能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的股本总数的比例和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良元精选肆号)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
受让方:良元精选肆号
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元整
(RMB287,790,000元),具体如下:
本协议签署且本次交易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3,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上述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之时,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该部分款项。若在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后的90日内未能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全额退还上述保证金。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227,79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
1) 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受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余款即人民币3,000万元。
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227,79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且转让方足额收到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股份转让过渡期
股份转让过渡期安排同《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相关约定。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股份转让协议》(德亚创业投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
受让方:德亚创业投资
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8,4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8.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亿叁仟零贰拾叁万贰仟元整(RMB230,232,000元),具体如下: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上表列示的相应股份转让价款:
1) 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双方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实现了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
6)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完成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手续办理事宜,实现账户共管。
转受让双方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受让方应于转让方支付该等税费时,配合转让方通过转让方共管账户完成相关税费的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取得相应完税凭证且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发出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解除共管指令。
(4)股份转让过渡期(下转C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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