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2版)
股份转让过渡期安排同《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相关约定。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股份转让协议》(骏山投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
受让方:骏山投资
签订时间:2023年3月1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6.00%)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戚建国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13%);范小凤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1.32%);君泰投资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5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2)股份转让方式及价款支付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柒亿肆仟捌佰贰拾伍万肆仟元整(RMB 748,254,000元),具体如下:
本协议签署后且受让方完成基金备案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戚建国支付3,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上述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转让方戚建国支付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之时,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戚建国支付该等款项。若在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后的90日内未能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则各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戚建国应向受让方全额退还上述保证金。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戚建国收款账户、范小凤收款账户、君泰投资收款账户支付上表列示的相应股份转让价款全款:
1) 本协议已经各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 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 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 受让方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实现了对转让方收款账户的共管;
6)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共同完成对戚建国收款账户、范小凤收款账户、君泰投资收款账户的共管手续办理事宜,实现账户共管。
转受让双方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如涉及)。受让方应于转让方支付该等税费时,配合转让方通过转让方共管账户完成相关税费的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取得相应完税凭证(如涉及)且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发出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解除共管指令。
(4)公司治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拟由7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戚建国有权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受让方有权推荐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中超过半数席位。受让方应保证转让方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董事。
受让方有权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拟由 3 人组成。其中,受让方推荐2名股东代表监事,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监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与 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5)股份转让过渡期
股份转让过渡期安排同《股份转让协议》(奥帕欣荣投资)相关约定。
(6)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法人转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戚建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戚建国、范小凤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君泰投资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范小凤、君泰投资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戚建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更为7,76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32%)。骏山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7,5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6%。
本次转让控制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本次权益变动受让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均依法登记的管理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情形。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义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除信义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范小法外,其他信义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信义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范小法于2023年2月22日卖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000股,交易价格为30元/股,总交易对价30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有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戚建国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范小凤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戚建国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 戚淦超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 范长法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 范小法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 范小友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五): 王曙光
年 月 日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朗博科技
股票代码:603655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珠海奥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1622办公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汉美国门2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朗博科技”) 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朗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珠海奥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无
基金编号: 正在备案
产品类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管理人名称:珠海奥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1622办公
法定代表人:郭培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W8F54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16年10月0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汉美国门2楼中国AOPA
股东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戚建国股份,其目的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为私募投资基金委托人带来回报,且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未持有公司股份。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0%。
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戚建国持有的常州朗博10,600,000股股份,占常州朗博股份总额的10.00%。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体
转让方:戚建国
受让方: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
截至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戚建国合法持有常州朗博合计45,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42.45%。
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戚建国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1.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协议,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的10,6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转让给受让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将取得上市公司的10,600,000股股份。
作为受让方按照协议条款及条件受让协议股份的对价,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股份转让27.1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87,790,000元。
(三)股份转让价格和支付
1.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上表列示的相应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双方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实现了对戚建国收款账户的共管;
(6)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四)股份的交割
1.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2.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一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3.过渡期间,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4.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5.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目标股份即戚建国持有的10,600,000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 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朗博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上述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朗博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七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珠海奥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 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 珠海奥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2022年 3月1日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朗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编号:SVF696
产品类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管理人名称: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村胜利6099号四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86848067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11年12月20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933号银城大厦608室
股东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情况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宏俊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人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良元财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11月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张宏俊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良元财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5,908,347股,占转让时的汇纳科技总股本的5.02%;后续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又通过连续竞价方式购入汇纳科技非限售流通股1920200股。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人及管理的基金持有股数占当前汇纳科技总股本的5.7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朗博科技股份,其目的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为私募投资基金委托人带来回报,且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0%。
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朗博科技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戚建国持有的朗博科技10%的股份,共计10,600,000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体
转让方:戚建国
受让方: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
截至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戚建国持有朗博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5%。
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戚建国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格和支付
1.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协议,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的10,6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转让给受让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将取得上市公司的10,600,000股股份。
作为受让方按照协议条款及条件受让协议股份的对价,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15元,合计为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元整(RMB287,790,000元)。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2.1在本协议签署且本次交易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3,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上述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2.2条向转让方支付交易股份转让价款之时,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2受让方在如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227,79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之必要函件。
(3)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5)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前的其他一切必要程序。
2.3 受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戚建国收款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余款即人民币3,000万元。
(四)股份的交割
在相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等),转让方应立即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照股转协议3.4条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且转让方足额收到股转协议3.2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五)股转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其他事宜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目标股份即戚建国涉及变动的持有上市公司10,600,000股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受限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朗博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上述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朗博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
2023年3月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良元精选肆号私募证券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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