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及7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有效提升业务拓展和客户综合服务能力,公司拟吸收合并公司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详见公司2021-033及2021-041号公告)。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网站披露了《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5号)(以下简称“该批复”),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吸收合并完成后,东方投行解散,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变更为东方证券北京分公司。
二、核准东方证券变更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业务范围不变。
三、东方投行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东方投行解散后,应当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方证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本次增加的业务。
四、东方证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五、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应当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六、在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投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批复要求,办理后续相关事宜,推动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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