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会议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3年3月13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发行价格;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募集资金用途;
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3、审议《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上述议案1-12已经公司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等相关公告。
上述第1-12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4、9、10、11、12公司关联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请发传真后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2023年3月14日(9:0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胡斌
3、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4、指定传真:0571-63553789
5、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6、邮政邮编:311401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附件 1: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9”,投票简称为“富春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时,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3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3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照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3: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注:
1. 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3-00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日以现场加视频的会议形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万娇女士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施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仍符合现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作出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发行条件、审核方式、申请文件要求等发生变化,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订,董事会拟提出对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做出修订,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二)发行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修订后: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00%。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00%。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四)发行价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则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则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五)发行数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六)限售期
修订前: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七)募集资金用途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九)上市地点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十)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以深交所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作出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逐项审议,最终实施方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作出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作出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作出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订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作出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高效、顺利地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表格、信函或文件等);
2、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等;
3、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4、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锁定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5、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等事宜;
6、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7、签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及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8、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并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9、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法规及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及证券市场变化等情形,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区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以及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及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在不超过发行上限的范围内调整募集资金数额)等相关事项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终止;
11、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8项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等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市政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需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作出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董事万娇、陈翔、刘琪、汤观鑫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
(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提示:以下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富春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6月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1,059,260,485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最终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213.99万元和13,640.04万元。假设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21年持平;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22年分别为:下降10%、持平和增长10%;
5、假设公司2022年、2023年不存在除本次发行以外,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份回购等其他对股份数量有影响的事项;
6、除投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其他影响;
7、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1、根据本公司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具备可行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以现金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以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现有的业务提供良好的支持。本次募投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国内大型的环保公用及循环经济型企业,主营固废协同处置及节能环保业务。公司所经营的“固废危废处置+节能环保服务+环境监测治理”产业属于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增强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的高新产业,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经过多年的深耕发展,公司不断巩固和拓宽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发展思路,通过技术和资源整合,重塑产业发展空间,目前公司在浙江、江苏、江西和山东四省均有产业布局。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收购整合成熟企业的方式切入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着力培育新发展动能,加快公司在危废领域内的布局,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由于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其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粉尘、烟气、废水和噪音等影响。随着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也将会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履行企业的环保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方法使各项污染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减少了上述污染物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在行业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公司将加强合规建设,在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建立合规意识,减少和防范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同时公司在不断改进技术,致力于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大气污染,发展循环经济。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运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先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健全和完善富春环保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至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控股股东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富春环保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富春环保利益。
(二)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富春环保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富春环保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与市政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相关规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审批流程发生变化,《认购协议》中涉及的相关表述及生效条件也需进行相应修订。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前述认购方签署《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3年3月3日,公司与市政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的变更
双方同意,《认购协议》第三条“先决条件”变更为:“本次发行以下列条件得到全部满足作为先决条件:
1.1本次发行股票及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1.2本次发行股票及协议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1.3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认购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1.4认购人的决策机构批准其与发行人签订协议;
1.5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认购人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1.6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以上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条 《认购协议》其他表述的调整
双方同意,《认购协议》中涉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约定,均指深交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认购协议》中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约定,均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第三条 生效及终止
3.1本补充协议自认购人及发行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与《认购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或解除;
3.2本补充协议系《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适用《认购协议》的约定。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与市政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3-00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日以现场加视频的会议形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章旭东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7日施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仍符合现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发行条件、审核方式、申请文件要求等发生变化,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订,董事会拟提出对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做出修订,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二)发行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修订后: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00%。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0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四)发行价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则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则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五)发行数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六)限售期
修订前: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七)募集资金用途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九)上市地点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十)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以深交所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订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高效、顺利地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表格、信函或文件等);
2、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等;
3、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4、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锁定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5、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等事宜;
6、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7、签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及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8、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并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9、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法规及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及证券市场变化等情形,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区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以及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及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在不超过发行上限的范围内调整募集资金数额)等相关事项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终止;
11、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8项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等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市政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需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关联监事樊凯、陈双娥回避表决。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