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4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23- 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 3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虞阿五、虞豪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公司在2022年12月25日下午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关于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项目的筹划情况。
二、公司存在用印管理不规范、董事会秘书长期缺位等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董事长虞阿五、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虞豪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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