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于现有普青基地毗邻地块进行投资建设,预计新建四层标准厂房两栋、宿舍楼一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土地竞拍等项目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海德曼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一、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了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拍,以人民币2,430万元竞得,并签署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10212022A21046。
本次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公司将持续推进本项目建设工作,提升机床生产交付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
出让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宗地编号:玉环市大麦屿街道GCY065-0102a地块
3、宗地位置:大麦屿街道北部
4、规划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出让面积:19,015.00平方米
6、出让年限:50 年,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2023年1月17日前)起算。
7、转让价款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万元整(小写24,3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8、违约条款: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的土地与公司现普青基地为相邻区域,是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长期需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本次竞得的土地将用于生产厂房和宿舍楼等的建设,通过建设普青基地,能够提高公司产能,为相关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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