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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宥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62,1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6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0,18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1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1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劳正中、金晶。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和金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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