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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2022年,公司盈利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22年1-12月和2022年7-12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3,872.54万元和23,188.16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2.36%和26.11%;2022年1-12月和2022年7-12月,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901.48万元和3,291.91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5.07%和26.01%,增长较快主要系受益于生命科学、半导体设备、AR/VR检测设备、生物识别等下游市场需求的提升,收入增长的主要贡献来自既有成熟客户,同时近年来新开拓客户的采购需求增加。

  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506.65万元,同比下降14.27%;2022年7-12月为4,395.52万元,同比基本持平。2022年全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对部分供应周期较长的原材料增加了备货,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同时公司加大人员投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

  四、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2,000.00万元至13,500.00万元,同比增长7.19%至20.58%;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00.00万元至2,000.00万元,同比增长-3.87%至47.89%;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00万元至1,600.00万元,同比增长-8.91%至21.45%。

  前述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子公司南京茂莱精密测量系统有限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茂莱光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茂莱光学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茂莱光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刘帆、唐加威

  联系人:刘帆、唐加威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刘帆: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唐加威: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5、本人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杨锦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茂莱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4、本企业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紫金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企业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情况下将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股东南京创投、江宁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宋治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王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发行人股东周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股价预案》,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的公司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茂莱投资承诺:

  1、本企业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企业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企业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企业将在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承诺: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四)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浩、范一、宋治平、邹华、王陆和郝前进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董事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董事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公司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明确要求其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茂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3、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1)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2)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a、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b、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c、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赔偿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赔偿投资者。

  (3)约束措施

  a、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

  b、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茂莱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并自行依法购回本企业/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4、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6、若发行人未履行《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业绩将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企业/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七、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应当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企业/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应当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直接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3)本企业/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本企业/本人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和/或津贴(金额为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企业/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八、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

  中天运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师

  天健兴业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承诺: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南京智茂生命科学仪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诚恒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未来不会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若其从事或研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技术成果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将相关业务及技术成果转让给发行人。在转让前,南京智茂生命科学仪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诚恒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相竞争业务或使用相关技术成果,否则将连带赔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持续有效之承诺;

  5、本企业/本人愿意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6、本企业/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企业/本人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发行人可以暂扣本企业/本人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企业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企业/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茂莱投资、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本人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股东,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企业/本人保证并促使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遵守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企业/本人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承诺自本企业盖章/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企业/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6、本企业/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企业/本人应享有的分红(如有)、薪酬及津贴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直至本企业/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三)关于公司瑕疵物业问题的承诺

  针对公司瑕疵物业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及控股股东茂莱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建筑物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责令拆除房屋或因瑕疵物业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企业/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的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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