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金额:45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或“原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394号《受理通知书》。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与被上诉人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芯公司”)、刘石等六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受理了相关诉讼。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海移芯公司、刘石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巨大。
2020年8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
2021年1月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邢方亮、孙明越、翁金成、赵辉四人为该案被告(此四人与上海移芯公司、刘石下文统称“案件被告”)。
上海移芯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当时绝大多数研发人员来源于马威尔公司的手机芯片团队,原告认为,上述各自然人被告向上海移芯公司披露原告技术秘密,上海移芯公司将原告的技术秘密用于自身芯片研发,成立较短时间后便推出了相关通信芯片产品,案件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赔偿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二) 法院确认原告就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
(三)被告虽未提交其产品的代码进行比对,但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认为尚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对于原告的诉请,基于现有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和《翱捷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中披露,一审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已于公司2022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中披露。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已于2022年7月就该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 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三、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上诉人,届时仅可能承担案件受理费,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海移芯公司、刘石共同实施侵权两案并案审理,出具了(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两案均提起了上诉,针对(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的进展,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披露的《翱捷科技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2-035)。本次受理的是针对(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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