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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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