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3-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52,320,519.4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民事判决书》,公司收到被上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股权收购款后,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形成正向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概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8.3305%,是其参股股东。自2016年至今,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从未进行分红。2021年4月、5月,本公司两次发函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回购本公司所持股权,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2021年6月1日,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起案由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诉讼,请求判令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本公司所持股权,诉讼金额5,209.93万元。成都中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2年8月5日,公司收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转来成都中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51,700,145.45元;
2.驳回原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9)。
(三)本案上诉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情况如下:
上诉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成都中院作出的“(2021)川01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以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回购上诉人持有的被上诉人18.3305%的股权(回购价款截止至一审起诉时2021年5月31日暂定为52,099,268.80元,具体以评估后确定的市场价格为准)。
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审计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57)。
二、终审判决情况
2023年3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转来省高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1389号]。判决内容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
2.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52,320,519.44元;
3.驳回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29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30.55元,均由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12个月内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但涉及金额累计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本次《民事判决书》,公司收到被上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股权收购款后,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形成正向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1389号。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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