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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根据2023年的经营计划,拟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等20家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合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在综合授信敞口额度范围内,公司也可向上述银行及上述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申请授信业务。

  具体额度以各家银行的批复为准。在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已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23-01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3月31日  14 点30分

  召开地点:芜湖总部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31日

  至2023年3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8已经公司2023年3月9日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九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2)法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传真或邮箱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2023年3月28日

  六、 其他事项

  联系人:唐梦颖

  联系电话:0553-5847323

  传 真:0553-5847323

  邮 箱:ir@ahxinke.cn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永安路88号

  邮 编:241000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1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182,428,828.68元。经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年末,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九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公司代码:600255                                                  公司简称:鑫科材料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先进铜基材料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行业,加快铜基新材料产业发展,对于引领材料工业升级换代,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新兴行业的兴起,铜基材料的发展迎来了更广阔的需求增长空间。

  经过多年的长足发展,我国铜加工行业规模已居世界首位,近年来总体呈现稳定增长态势。伴随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和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以及电气、通讯等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高端铜板带的需求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增长。

  (一)公司所属行业地位

  公司是国内重要的铜基材料研发和制造基地、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中国铜板带十强企业,在国内外铜加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拥有35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和66项发明专利,多项产品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其中新型镀锡铜带荣获第七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公司高端铜板带材加工能力及销售规模在国内位居前列,精密铜带产品获得TE(泰科)、MOLEX(莫仕)、JST(杰世腾)、FCI(富加宜)、APTIV(安波福)、合兴等国内及海外下游标杆企业的充分认可,目前与全球前10强连接器企业均建立了合作关系,高端产品在国内及海外市场销售份额正不断扩大。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专注高性能、高精密度铜合金板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有高精密度黄铜、铜铁合金、锡磷青铜和锌白铜裸带以及其回流镀锡、热浸镀锡带材等;产品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传统乘用车及新能源汽车、LED、光伏电力、新一代信息技术及5G、智能终端等行业领域。公司持续加强技术研发,进行产业升级,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逐步成为全球金属材料生产制造领域的头部企业,进一步迈向公司愿景目标:成为有突出社会价值的世界一流金属材料供应商。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品质优先、品牌致胜”,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各项经营工作,在项目发展、管理改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全方位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务收入309,345.37万元,同比下降4.7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71.27万元,同比增长66.02%。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1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3月9日以现场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审议通过《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九、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2022年年末,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23-0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23-01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3-01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1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3月9日以现场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贺建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针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监事会审核意见如下:

  1、年报的编制和审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计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内控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建立了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持续和有效的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2023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强化并提升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落实监督职能,更好的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监事会成员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学习,切实提高专业能力和监督水平,确保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鉴于公司2022年年末,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23-01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1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和交易金额:为有效降低铜、锌、锡、镍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为国内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锌、锡、镍期货。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任一交易日铜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35,000万元,锌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300万元,锡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5,000万元,镍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5,000万元。

  ●履行的审议程序:已经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但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是一家以铜板带材的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由于有色金属产品、原料和商品价格易受宏观形势、货币政策及产业供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较大波动,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锁定预期利润,控制运营风险,公司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保值功能,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理规避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控制公司生产经营风险。

  一、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交易目的

  有效降低铜、锌、锡、镍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二)交易金额

  保证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任一交易日铜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35,000万元,锌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300万元,锡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5,000万元,镍期货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5,0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国内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锌、锡、镍期货。

  (五)交易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及风控措施

  (一)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因期货行情波动较大,可能产生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政策风险

  监管机构如对期货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等进行修订,有可能短期内导致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或期货交易不活跃,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期货交易中受市场流动性因素的限制,可能会使公司不能以有利的价格进出期货市场。

  4、资金风险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由于暂时的资金不足而导致期货头寸被迫平仓,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5、操作风险

  内部工作流程、风险控制系统、员工职业道德、交易系统等方面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6、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二)控制措施

  1、市场及政策风险控制

  严格按公司《期货保值管理制度》对各金属品种进行套期保值,严禁投机性交易,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同时,期货主管部门每日向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期货保值后当日期现货对锁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流动性风险控制

  合理选择期货合约,期货主管部门专人负责盯盘,必要时提出平仓及移仓建议,保障交易的流动性。

  3、资金风险控制

  资金风险由期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控。

  1)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额度、浮动盈亏;

  2)测算可用保证金额度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额度、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额度;

  3)每月末与期货经纪公司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期货合约持仓状况,监控资金的安全。

  4、操作风险控制

  严格按公司《期货保值管理制度》对期货操作人员要求来配置,同时,公司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技术风险控制

  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将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三)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设专人负责期货操作,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时上报期货工作小组:

  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期货价格波动与现货价格波动产生较大的偏离值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总经理在得到期货操作人员报告的风险后应立即召集期货工作小组会议,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降低其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二)会计政策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反映。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内控机制以有效防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批额度和期限内开展相关套期保值业务。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1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2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总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明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拟就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进行重新授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2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上述额度为预计担保总额,实际发生担保总额取决于被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借款金额。在预计总额未突破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担保额度内,各自相互调剂使用预计额度。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具体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

  3、公司将不再对外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已经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客户提供的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 15,000 万元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4、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在提供担保前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偿还债务能力,并在担保期限内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审慎判断担保事项是否存在逾期的风险。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系公司预计额度,具体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 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额度调整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调整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资金需要,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调整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2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56.24%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1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涉及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③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中①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自发布年度起施行,②、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前述规定①,自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②、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年3月9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及九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五)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及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的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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