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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明科技”)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赣州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新材料”或“承租人”)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或“债权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简称“主合同”)。该合同租赁本金为人民币5,600.00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为保障浙银租赁基于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公司与浙银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对上述主合同项下赣州新材料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公司为赣州新材料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范围之内,已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并签署。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赣州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09-17

  3、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宝明科技园C栋厂房3楼

  4、法定代表人:赵之光

  5、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两项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深圳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材料”)80.00%股权,深圳新材料持有赣州新材料100.00%股权。赣州新材料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赣州新材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本金金额:5,60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双方特别约定:在甲方已经实际收回租赁物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自行处分租赁物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处分租赁物,并且已经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应当扣除甲方实际收到的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但在甲方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之前,乙方的担保范围仍为本条前款约定的范围。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上条约定的期间。

  五、董事会意见

  1、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

  董事会认为:本次为赣州新材料向浙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保证其经营发展资金需求。本次担保是根据其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且担保额度和担保期的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担保风险判断

  董事会认为:赣州新材料是公司主要的控股子公司,生产及运营状况正常,其还本付息能力可完全覆盖此项债务。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3、其他股东担保情况说明

  董事会认为:赣州新材料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赣州新材料80.00%股权、谢开亮先生和共青城景从湛泸拾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从股权投资”)分别间接持有赣州新材料10.00%股权。谢开亮先生和景从股权投资作为赣州新材料的间接股东,以财务投资为主,未实际参与经营,同时考虑到赣州新材料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风险较小,因此赣州新材料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再由谢开亮先生和景从股权投资提供相应担保。

  4、反担保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赣州新材料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其经营和财务决策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有效控制的范围内,故不再要求控股子公司对公司进行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24,828.3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32%。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24,39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赣州新材料与浙银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2、宝明科技与浙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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