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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劲松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46楼公司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数量280,276,8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1320%。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数量229,245,1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819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1,031,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127%。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20,549,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5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0,54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5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其中议案1及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276,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276,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276,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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