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 案件涉及金额: 1,074,102,155.40元
● 相关进展情况:2023年3月13日,公司通过银行查询获悉,此前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被冻结的公司银行存款合计65,661,130.03元已被执行法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扣划,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执行法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公司10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限额予以解除冻结,经公司核实,该10个银行账户已能够正常收付。
一、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执行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 915号判决结果:公司原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金鼎锌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判决公司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1,074,102,155.40元。
因该案,执行法院成都市中院和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于2021年6月7日起陆续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限额和存款。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1-031)及公司相关定期报告。
2023年3月13日,公司通过银行查询获悉,此前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被冻结的公司银行存款合计65,661,130.03元已被执行法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扣划,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执行法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开立的10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限额予以解除冻结,经公司核实,该10个银行账户已能够正常收付。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执行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65,661,130.03元后,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65,661,130.03元,公司应付返还利润款相应减少65,661,130.03元。
2、因本案执行,公司尚有部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限额处于冻结状态,截至2023年3月13日公司被冻结资金1,184,136.52元;公司持有的四川信托10%股权及公司所持7家子公司的股权、公司名下位于什邡市的135套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27,907.28㎡)、11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合计309,440.7㎡)等无形资产仍处于冻结或查封状态。
3、截至目前,公司通过现金加资产抵债方式已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649,811,436.32元,尚有应付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款本金424,290,719.08元及延迟履行金。截至2022年 12月31日,累计延迟履行金168,107,604.39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延迟履行金计入各期损益,其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延迟履行金3,142万元计入公司2022年损益。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与金鼎锌业、执行法院的沟通协调。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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