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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3-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南楼1509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蔡文权先生

  公司董事长郑月明先生因参加全国“两会”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蔡文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9,633,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20%。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2,440,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92,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761,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568,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92,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577,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52,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705,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52,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576,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704,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52,7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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