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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8日(星期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2,21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2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6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5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7%。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阎磊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0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3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所涉关联东陈志杰、唐娟、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提案4.00 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 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8.00 关于修订<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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