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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乐君杰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

  经查,2022年2月16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披露《关于中标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中标“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35kV海缆采购及敷设工程”,其中第1包中标金额为6.99亿元,第2包中标金额为6.91亿元,中标总金额为13.90亿元。2022年12月6日,公司与项目开发商就该项目第2包220kV、35kV海缆产品采购事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4.65亿元。中标项目金额发生重大调整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原中标的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东方电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乐君杰作为东方电缆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东方电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乐君杰先生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对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和要求进行深入分析,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并全面梳理、排查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隐患,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针对性防范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及披露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报送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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