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8,200,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670%。(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因公司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15,951,546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1,149,598,194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4,909,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80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90,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91,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445,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5%;反对7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36,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50%;反对7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4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5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反对1,0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47,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031%;反对1,0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65%;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金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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