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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3-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5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并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召集人:董事会

  (六)主持人:任正董事长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145,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52.55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207,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48.883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37,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3.6725%。

  (九)公司除贺照峰、胡强、张腾文、马桦董事、谢志勇、郑辉监事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议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85,145,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其关联方)外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37,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莉、曾亚西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2点在公司会议室(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72,207,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48.8838%。出席现场会议的该位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37,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3.67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145,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52.5563%。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具体包括:

  《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二)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

  《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145,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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