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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江西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信股份”或“*ST奇信”)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的《关于对江西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叶家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内容

  江西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叶家豪:

  经查,江西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叶家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9月8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们持有的*ST奇信股票进行了司法冻结,合计冻结数量26,843,255股,占奇信股份总股本的11.93%。你们未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1年10月20日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2、 2022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逾期违约,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11日,新余智大投资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的*ST奇信股票被强制平仓。截至2022年11月11日,新余智大投资所持*ST奇信股票累计被强制平仓减持674.16万股,占*ST奇信总股本的2.9963%,成交金额4,288.85万元。新余智大投资的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ST奇信被立案调查期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有关情况说明

  1、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3-039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9,075.25万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赣0502民初1931号]、《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投控”)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近日获得渝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4.4亿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的利息为50,752,547.94元,暂合计490,752,547.94元;并以4.4亿元为基数按14.6%/年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四)案件情况概要

  原告为被告控股股东,被告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合计4.4亿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未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总计32,071.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8.0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涉案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13.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8%。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赣0502民初1931号]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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