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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昭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79,569,0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7,054,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2,514,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6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069,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2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440,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1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36,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3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81%;反对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36,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3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81%;反对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竞蓬律师、黄启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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