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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胜诉,二审目前处于诉讼阶段,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案件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应明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

  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诉讼事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涉案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审目前处于诉讼阶段,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2起,涉及总金额约为298.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5%。上述2起诉讼,均因公司子公司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与其分包单位工程纠纷所致。虽被分包单位连带起诉,但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并未与分包单位签署任何协议。公司子公司本身并未违反工程总包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责任,并已与起诉的分包单位积极沟通,共同推进纠纷合理解决。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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