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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2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于2023 年3月1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齐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围绕公司合规运营、财务状况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等方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15)。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经营目标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2022年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从经营、建设、技术创新、投融资、综合管理方面着手,审慎制定2023年度经营目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是建立在2022年经营情况与2023年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目标、战略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等进行编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十)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3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 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及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自解释15号及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五)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后对公司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解释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4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26人,其中合伙人166人,注册会计师94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1年度业务收入18.63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6.3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6.35亿元。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7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258.71亿元,收费总额2.48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洋债”案判决本所及其他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凡章

  200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0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为瑞华泰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金云

  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1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为瑞华泰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4家,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拟安排汤艳群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汤艳群,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0年开始在大信执业,最近十年从事质量复核业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8家,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审计费用53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38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含税)。2023年度审计费用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参照2022年度收费标准和实际业务情况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大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该所担任本公司2022年的财务审计,在工作中该事务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尽职地履行了审计职责,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鉴于大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对大信的相关资质进行了事前核查,大信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大信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5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瑞华泰”)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1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86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31.9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5-00015号)。

  2、2022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1.5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5-00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首发募集资金21,985.00万元,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5,307.96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2、2022年发行可转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26,181.32万元,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6,181.32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023.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4月,公司及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上述《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2022年发行可转债

  2022年8月,公司及子公司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上述《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有4个首发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全部均已办理销户手续。

  2、2022年发行可转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有6个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和附件2。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2022年发行可转债

  2022年9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67.08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对此,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该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5-00348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主要用于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0元。

  2、2022年发行可转债

  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主要用于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2,2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06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附件1:

  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募集资金前后承诺投资金额”以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附件2:

  2022年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募集资金前后承诺投资金额”以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6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9,106,527.86元。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60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2.41%,2022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2年度经营和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预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股本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600,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41%,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7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瑞华泰”)2023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汤昌丹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出席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且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2023年公司预计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为2022年度未经审计的承租费用。(2)租赁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双方按照实际用量及第三方供应商价格结算。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嘉兴金门量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瑞华泰参股子公司上海金門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昌丹担任其董事长,系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有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之间生产办公场地、房屋租赁服务,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具有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8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详见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3-019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4月1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1日

  至2023年4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二)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3年4月6日9:00-11:30,13:30-16:30

  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柳南舟

  联系电话:0755-29712290

  邮箱: ir@rayitek.cn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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