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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及融资成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了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其他金融业务。2022年1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管理需求,公司拟调整在中信银行的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限额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后一年内有效。

  因中信银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荣先生、黄国耀先生、李国忠先生、王文金先生因在公司控股股东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董事或高管职务而构成本议案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张跃先生、侯德根先生、朱正洪先生一致同意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成立日期:1987年04月20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2、关联方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于2007年4月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中信银行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

  3、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经审计资产总额80,428.84亿元,负债总额74,002.58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48,559.69亿元,净资产6,426.26亿元;2021年营业收入2,045.57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556.4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753.94亿元。

  截止到2022年09月30日,中信银行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86,223.84亿元,负债总额79,441.66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50,982.28亿元,净资产6,782.18亿元;2022年1-9月营业收入1,604.26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471.03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48.91亿元。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65.37%的股权,为中信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信银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关联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核实,中信银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履约能力

  中信银行经营和效益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截至披露日,中信银行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中信银行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中信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费用上限,亦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结算服务

  (1)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中信银行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中信银行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中信银行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与中信银行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5、本次交易限额及有效期

  存款服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商业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服务: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交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一年内有效。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关联交易对交易对方无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中信银行已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中信银行存款余额13.49亿元,贷款余额37.03亿元,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外,公司与中信银行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跃、侯德根、朱正洪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与中信银行发生的金融关联业务,是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障作用,中信银行资信良好,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如下:中信银行是中国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上述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6、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3-020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提供担保事项概述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拟为子公司泰富特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国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5亿美金的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满十二个月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鉴于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较高,基于谨慎原则,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 担保额度的预计情况

  

  泰富国贸可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在审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三、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港币

  

  截至公告披露日,泰富国贸目前不存在资产质押、对外担保事项,不涉及法律诉讼未结案,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产权及控制关系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美金。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满足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贷款及融资需要。本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故未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30,000万元,以及50,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9,403.12万元),汇率以2023年3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5.2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79,700万元,以及5,618.92万美元(折合38,799.77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8.78%。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为子公司泰富国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5亿美金的担保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子公司泰富国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5亿美金的担保额度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4、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3-024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6号规定,对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在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时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16号明确了企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将按照相应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3-021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关联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 提供担保事项概述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特钢”)拟对公司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融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对参股公司湖北中航持股40%,湖北中航因经营发展所需,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中南”)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签署相关协议后的三年。湖北中航可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在审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和期限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因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湖北中航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已于2023年3月1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非关联董事全票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钱刚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荣先生、黄国耀先生、李国忠先生、王文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鉴于湖北中航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中航共向银行申请了1亿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兴澄特钢根据其持股比例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兴澄特钢在报告期末对湖北中航担保实际余额合计0元。

  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担保对象概况

  

  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湖北中航目前不存在资产质押、对外担保事项,涉及法律诉讼未结案件金额363万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历史沿革和业务发展情况

  湖北中航注册成立于2011年8月,公司地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金5000万元,旨在努力打造成为特种钢专业销售平台。

  湖北中航利用中航中南的平台优势,开发锻材、不锈钢、高温合金和高强合金结构钢等高端产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尖端市场的占有率。

  湖北中航近三年稳步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渠道,高温合金及高强钢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发展情况良好。

  4.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该公司任董事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担保。

  5.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湖北中航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具有较好履约能力,风险可控,保障措施充分有效。公司本次为湖北中航提供担保将有利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6.产权及控制关系

  

  三、提供担保主要内容

  湖北中航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航中南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此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事项。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满足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湖北中航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同时湖北中航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向湖北中航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故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2,000万元,以及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43.12万元),汇率以2023年3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6.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0.33%。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79,700万元,以及5,618.92万美元(折合38,799.77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8.78%。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满足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贷款及融资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湖北中航发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持续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湖北中航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3,522万元,在已审议的年度额度范围内。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湖北中航经营情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同时,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其他股东亦已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为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信特钢全资子公司兴澄特钢拟对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8日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同意书面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议案的相关资料,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如下:

  一、 对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于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中信银行发生的金融关联业务,是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障作用,中信银行资信良好,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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