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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16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5人,亲自出席董事1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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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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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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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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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6,204,572.14元,2022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266,839,439.01元。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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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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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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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报告》。

  八、 审议通过《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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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九、 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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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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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2023年拟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173.85亿元(含173.8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授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及项目建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开立信用证、以票质票、票据贴现、票据质押贷款、存款质押等授信业务。在不超过上述授信融资额度的前提下,无需再逐项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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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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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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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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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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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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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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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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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债券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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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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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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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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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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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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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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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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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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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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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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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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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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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确定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优先顺序、具体投入金额等;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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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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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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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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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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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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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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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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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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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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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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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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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3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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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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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定于2023年4月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3-01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3月16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亲自出席监事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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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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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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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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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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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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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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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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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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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债券利率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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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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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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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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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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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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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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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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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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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确定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优先顺序、具体投入金额等;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担保事项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3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3-02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16:00-17: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投资者可于2023年3月24日(星期五)至3月30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fdtg600507@163.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3月18日发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3月31日下午16:00-17:00举行2022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下午16:00-17: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居琪萍

  总经理:常健

  董事会秘书:吴爱萍

  财务总监:颜军

  独立董事:魏颜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3月31日下午16:00-17: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3月24日(星期五)至3月30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fdtg600507@163.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李帅

  电话:0791-88396314

  邮箱:fdtg600507@163.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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