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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3、如因本公司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3)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公司/本人因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本人未能充分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3)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六、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2020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利益,并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5)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不影响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其他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行业处于充分竞争状态,同行业公司或通过登陆资本市场迅速扩大资产规模,或通过收购兼并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全球大型精细化工企业如Basf(巴斯夫)、Solvay(索尔维)、Songwon(松原集团)等,通过直接在我国建厂或者与内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等方式全面进入国内市场,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新的竞争者进入本行业,从而加剧行业的市场竞争,影响公司产品价格、销售规模,对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己二胺哌啶、丙酮等,报告期各期己二胺哌啶采购均价分别为4.41万元/吨、4.57万元/吨、5.14万元/吨和4.86万元/吨,2019-2021年呈逐年增长趋势;丙酮采购均价分别为0.35万元/吨、0.62万元/吨、0.58万元/吨和0.52万元/吨,2020年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采购均价大幅上涨78.13%,2021年下半年以来虽有所回落,但与2019年采购价格相比仍具有较大涨幅。公司毛利率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上述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若公司主要原料价格短时间内出现持续大幅上涨,将可能给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产品以防老化助剂系列为主,主要应用于塑料、合成纤维、涂料等高分子材料。随着高分子材料应用要求复杂化,高分子添加工艺也趋于复杂,市场对包括防老化助剂在内的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的产品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复合化、高效化、系列化、环保化的趋势;同时,客户对一站式解决材料添加助剂的个性化需求不断上升。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创新能力,无法及时研发出业内领先的新技术,无法及时响应客户提出的定制化要求,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四)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存在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事故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入累计达到43,515.28万元。未来,随着国家对环保的要求不断提高及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可能会提高环保标准,增加公司排污治理成本,从而导致公司生产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累计达到11,509.64万元。若公司出现安全管理不善,或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高安全生产的更高标准,可能致使公司安全投入增加、安全运营压力加大,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快速成长导致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资产规模实现了持续的快速增长,净资产从2019年末的72,869.16万元,增加至2021年末的138,203.68万元,复合增长率为37.72%。2022年6月末净资产规模进一步增加至154,822.92万元。公司产品线日益丰富,将从受阻胺光稳定剂扩展至紫外线吸收剂等高关联产品。未来,随着公司成长战略的继续推进,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有望进一步的扩大,将对公司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公司经营团队管理能力的提升不能满足公司经营的扩张需要,将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七)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39号),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9,236.67万元,较上一年增长3.3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515.69万元,较上一年增长4.11%。

  根据公司管理层预计,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43,000万元-53,000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700万元-6,700万元,预计同比下滑15.09%-27.76%,上述数据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预计2023年1-3月经营业绩下滑,主要系受俄乌战争、主要经济体采取货币紧缩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宏观经济环境下行、2022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价格总体处于下滑趋势等因素的影响所致。未来若公司无法有效应对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或上述因素未得到改善,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将面临下滑的风险。

  (八)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696.89万元、58,705.32万元、100,141.41万元和56,480.5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3.11%、48.40%、57.91%和61.88%。境外市场是公司产品实现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大环境的稳定是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若全球主要经济体与我国之间持续发生大规模的贸易摩擦,导致对我国产品加征关税、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限制措施,将对公司产品的国际市场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23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48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宿迁联盛”,证券代码“603065”。本次公开发行4,19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1,896.7572万股。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将于2023年3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3年3月21日

  3、股票简称:宿迁联盛

  4、股票代码:603065

  5、总股本:发行前37,706.7572万股,发行后41,896.7572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9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190.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各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比例包括对各间接持股主体的直接出资比例,及间接对各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比例。

  3、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目前,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联拓控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7,706.7572万元,联拓控股直接持有公司8,0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1.22%。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项瞻波与王小红夫妇。

  项瞻波先生,男,197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财经专业,专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303211974********。曾任温州市龙湾沙城液压阀门二厂员工,温州市环球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温州塑化助剂厂技术员、厂长、法定代表人,曾创办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等企业并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于2011年3月创办万康新材,2016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王小红女士,女,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专业,专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303211974********。曾任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助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助理、董事长助理。

  项瞻波直接持有公司3,2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8.62%,王小红直接持有公司726.0783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1.93%,项瞻波与王小红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联拓控股100%股权并通过联拓控股控制公司8,0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21.22%,项瞻波和王小红合计控制公司31.76%股份的表决权。因此,项瞻波和王小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

  四、股东情况

  (一)公司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37,706.757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19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户数为48,789户,其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9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2.8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及认购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19.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77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4910129%。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68,809股,包销金额为3,454,195.65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64%。

  五、发行市盈率:22.99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3,841.5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98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为7,178.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为:1.7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46,662.71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1元(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56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691号),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告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7-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39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预计为43,000至53,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 -10.29%至 10.5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5,700至6,7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8.09%至-15.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5,700至6,7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7.76%至-15.09%。上述2023年一季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相关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此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所处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并上市费用、“年产12000吨光稳定剂、5000吨阻聚剂及15000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项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募集资金相关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瑞兴、官航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保荐代表人。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快递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 6753

  传真:021-3867 0798

  保荐代表人:贾瑞兴、官航

  项目协办人:毛伟智

  其他联系人:蔡虎、赵瑞峰、郝世鹏、曹宁、乔梁、胡时阳、王依、马靖、涂子健、卢益康、陆雯倩

  联系电话:021-3867 6753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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