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下转C2版)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属”、“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核查: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在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及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2、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要求: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年3月20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3月23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定价依据。

  请网下投资者按“二、(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中相关要求进行操作。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1)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2)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3、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要求: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16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二、(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2月2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16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4、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要求: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加强报价后撤单修改价格的内部管理,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5、网下申购上限: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7,500.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8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6、高价剔除机制: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7、确定发行价格: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30%。

  8、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将在申购前发布的《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0、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中信金属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于2023年3月13日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580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中信金属”,扩位简称为“中信金属”,股票代码为“60106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061”。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批发业(行业代码:F51)。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50,115.3847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10.23%,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90,000.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5,080.7847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5,034.6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00%。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三、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公告中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3年3月20日(T-6日)至2023年3月22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可能进行的路演推介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3年3月27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3月24日(T-2日)刊登的《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符合《管理办法》《首发承销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以下统称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前述询价对象统称网下投资者。

  2、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3月21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3、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总资产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总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网下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中载明的总资产规模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16日,T-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金额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6、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人员配备数量、产品投资策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产品范围及数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③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④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8、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9、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10、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1、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以及资产规模报告,机构投资者还需上传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投资者上传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填写的总资产规模、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一般机构投资者适用)应当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个人投资者于申报页面直接填写总资产规模、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并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①对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2月2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3月16日,T-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由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④对于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投资账户,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2月28日)的资产规模报告中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

  (2)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还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2、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1)机构投资者

  登录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点击页面右侧“机构”,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写完善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中信金属”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上传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

  (下转C2版)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