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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4版)

  

  股票简称:宿迁联盛                                股票代码:603065

  

  SuqianUnitech Corp., Ltd.

  (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88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本公司”、“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项瞻波、王小红夫妇及控股股东联拓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本公司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3、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此外,实际控制人项瞻波、王小红夫妇承诺,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项瞻波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项瞻波、王小红的亲属王宝光、项有智、王秀云、王桂芬、王莲钗、张作晓、王奕仁、王馨禾、王红专、王侃、吴丽芬、项光华、项怀艅、项小霞、孙作席及联宏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此外,王宝光、项有智、王秀云、王桂芬、王莲钗、张作晓、王奕仁、王馨禾、王红专、王侃、吴丽芬、项光华、项怀艅、项小霞、孙作席承诺,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方源智合、方源创盈、沿海投资、邦盛聚源、新工邦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方源创盈作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承诺自方源创盈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方源创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四)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国发新兴二期、高投毅达、招商招银、永达资产、中银资本、方源创盈、国发盈辰、国发盈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俊义、缪克汤、项有和、李利、谢龙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梁小龙、陈瑾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七)其他股东联恒合伙、联拓合伙、联发合伙、王永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此外,王永昌承诺不论其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由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公司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以不再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可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票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在实施股票回购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实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3)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四)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3)如因本公司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③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⑤如本公司/本人因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本人未能充分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3、本次发行前股东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③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⑤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本公司已知悉并理解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本人/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本公司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6、若因本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7、本承诺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水(如有)及/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本承诺系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相关事项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薪酬,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5、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其为宿迁联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其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若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其为宿迁联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其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其为宿迁联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其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其为宿迁联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其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如下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为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精细化运营管理,根据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业务板块、内部流程持续优化。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及内部控制,合理降低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公司将继续完善员工培训及考核激励体系建设,形成良性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2、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利用自身竞争优势及行业资源积累,积极拓展并引入新客户,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与重要客户的深度合作,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完善渠道网络及服务范围,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4、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使得本次募投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并实现预期效益,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6、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及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和公众利益,加强发行人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公司/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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