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澍先生、Zhao Ruimei女士:
因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给予警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们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你们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因蓝山科技欺诈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给予警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们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你们合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9号),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电话021-68601836/6860183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们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你们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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