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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4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4,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特转债”,债券代码“118033”)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8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已刊登在2023年3月17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事项如下:

  1、本次发行64,6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646.00万张,64.60万手,按面值发行。

  2、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及缴款日为2023年3月21日(T日),所有原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26268”,配售简称为“华特配债”。

  3、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未发生调整。《发行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为0.005395手/股。截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0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此优先配售比例未发生变化。请原股东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华特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4、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20,310,880股,其中库存股578,556股,除库存股外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46,000手。

  5、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6、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华特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华特气体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5.39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5395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原股东的优先配售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华特配债”,配售代码为“726268”。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简称为“华特发债”,申购代码为“718268”。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华特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华特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8、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64,6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64,6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9,38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9、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20日(T-1日),该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均可参加优先配售。

  10、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3年3月21日(T日)。

  11、本次发行的华特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华特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2、关于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详细阅读2023年3月17日(T-2日)刊登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披露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13、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华特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5.39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5395手可转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华特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华特配债”的可配余额。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20,310,880股,其中库存股578,556股,除库存股外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46,000手。

  (二)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26268”,配售简称为“华特配债”。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数量

  原股东认购1手“华特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华特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华特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华特气体”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原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华特配债”的可配余额。

  (2)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3)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三)原股东参与网上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具体申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二、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二、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2023年3月21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本次可转债申购代码为“718268”,申购简称为“华特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申购及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华特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华特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2023年3月21日(T日),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上交所将于T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进行配号,按每1手(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2023年3月22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

  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3年3月22日(T+1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定网上申购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2023年3月2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华特转债的数量并准备认购资金,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张,1,000元)。

  2023年3月23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3月27日(T+4日)刊登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4,6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64,6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9,380.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42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10: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伟荣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并以4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32.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1名激励对象2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24名激励对象5.9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41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00以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至公司全体董事,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石平湘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原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3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92万股调整为32.92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6人调整为25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0.00万股调整为27.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人调整为1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傅铸红、张穗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并以4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32.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1名激励对象2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24名激励对象5.9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傅铸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44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3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2.92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74%,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92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并以4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32.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1名激励对象2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24名激励对象5.9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修订后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3、2023年3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3)。

  5、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5)。

  6、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原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3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92万股调整为32.92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6人调整为25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0.00万股调整为27.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人调整为1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3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4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32.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1名激励对象2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24名激励对象5.9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并以4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32.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1名激励对象2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24名激励对象5.9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3月20日。

  2、首次授予数量:32.92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92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5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4人。

  4、首次授予价格:41.36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①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②限售期

  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③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

  ①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②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D)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并以41.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32.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1名激励对象2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24名激励对象5.9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3年3月2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6.38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5.8036%、15.3278%、16.371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564%(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特气体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43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修订后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3、2023年3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3)。

  5、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5)。

  6、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原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3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92万股调整为32.92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6人调整为25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0.00万股调整为27.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人调整为1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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