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3年度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料、租赁其管廊等。
《关于批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于2023年3月1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表决时,关联董事陈殿欣、李贺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还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三)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2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四)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与万华化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预计金额减少42.83%,主要是2022年公司实施氨纶产业升级,淘汰烟台厂区老产能装置,致使全年氨纶产量减少,采购原料减少;同时实际采购均价较年初预测价格稍有调整,导致预测数较实际采购金额减少。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841F
3、成立日期:1998年12月16日
4、法定代表人:廖增太
5、注册资本:313,974.6626万人民币
6、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大街59号
7、经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范围内铁路专用线经营;丙烷、正丁烷的带有存储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以上经营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聚氨酯及助剂、异氰酸酯及衍生产品的开发、技术服务及相关技术人员培训;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仅限化工园区内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咨询。
8、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0,079,421.0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为7,680,143.80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6,556,548.4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3,933.32万元【以上数据为公开披露信息】。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万华化学与本公司皆系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的规定,万华化学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万华化学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万华化学的采购合同
1、合同主要条款:
产品
名称:纯MDI
名称:高纯氢氧化钠
产品交付:
交付方式:供方送到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需方仓库
产品价格约定:
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单笔销售合同(以下简称“订单”)中约定的价格为准。
甲方每月月初公布产品挂牌价格,双方以挂牌价格签署订单,甲方月底公布结算价格,实际结算价以甲方月底公布的结算价为准;每月挂牌及结算的余额会以补偿的形式在下月订单中予以补偿。
高纯氢氧化钠产品价格随行就市。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时间:以订单中约定的为准。
高纯氢氧化钠结算方式:承兑结算,款到发货;若付款方式改为现汇,价格将予以调整。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与万华化学签署《液碱购销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公司已与万华化学就MDI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将于近日签署《销售合同》。
(二)与万华化学的管廊租赁及维护协议
1、合同主要条款:
标的:管廊管道等相关服务。
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需要新增管廊管架、附属设施和管道等设施满足乙方(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工厂生产所需。
结算价格及付款:固定费=1,572,794元/年(不含税),管廊租赁费=[投影面积]╳[管廊租赁单价](不含税),自投运日开始按年收取。
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天内,须将当年固定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1月乙方将当年固定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于2020年9月与万华化学签署《设施租赁及管理维护协议》,合同期限始于合同生效日,并于投运日起持续16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万华化学采购原料、租赁其管廊,是为了满足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同时利用产地近的优势降低成本。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受到影响,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签署了认可意见,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公平的基础上按一般市场规则进行,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万华化学子公司签署的《液碱购销合同》,拟签署的《销售合同》;
3、公司与万华化学签署的《设施租赁及管理维护协议》;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0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各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宁夏泰和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兴”)、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士达氨纶”)、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研究院”)、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76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7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28.76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2023年度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子公司及已设立或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担保额度,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如公司在被担保方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则最高担保限额、实际担保比例根据最新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注: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星华氨纶将其持有的宁东泰和新材6%股权无偿划转于本公司持有。截至目前,星华氨纶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45亿元,未来星华氨纶将与债权人协商相关担保额度由本公司提供。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方可担保。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王超
经营范围: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用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78.8%的股份,为宁东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98,750.10万元,负债总额202,760.39万元,净资产为95,989.71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13,377.13万元,利润总额-9,122.67万元,净利润-9,006.99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43BJ1C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8年7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姜茂忠
经营范围:芳纶系列产品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65%的股份,为宁夏泰和芳纶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40,171.17万元,负债总额94,217.67万元,净资产为45,953.50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5,099.09万元,利润总额15,840.77万元,净利润14,804.99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宁夏泰和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HRKW0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5月09日
法定代表人:张军岩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密封用填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烟台泰和兴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宁夏泰和兴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7,919.89万元,负债总额5,302.02万元,净资产为2,617.87万元; 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387.46万元,利润总额1,456.19万元,净利润1,358.38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RER6805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2月10日
法定代表人:王京玉
经营范围:氨纶纤维制品的制造、销售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59小区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烟台纽士达氨纶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0,444.91万元,负债总额42.27万元,净资产为20,402.64万元; 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利润总额102.45万元,净利润76.80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5日
法定代表人:杜玉春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泰和新材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68,341.04万元,负债总额66,254.32万元,净资产为2,086.71万元; 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32,031.83万元,利润总额1,894.90万元,净利润1,397.56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7LMR7FXX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2年4月6日
法定代表人:马千里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福莱山街道峨眉山路1号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100.00%的股份,为泰和研究院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4,595.84万元,负债总额778.03万元,净资产为13,817.81万元; 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0元,利润总额-382.19万元,净利润-382.19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BX2RC679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2年9月7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65%的股份,为泰和化学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815.04万元,负债总额13.90万元,净资产为801.14万元; 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利润总额-29.63万元,净利润-29.63万元(上述数据暂未经审计)。
(八)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894842353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600万元
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
经营范围:芳纶纸及其衍生产品的制造、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3号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91.38%的股份,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49,161.53万元,负债总额18,091.44万元,净资产为31,070.08万元; 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8,207.68万元,利润总额7,095.83万元,净利润6,341.22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上八家企业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为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相关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签署,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1、上述八家企业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企业,为主业相关的业务,生产经营状况较好、资产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够解决其资金需求,满足生产经营所需,促进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八家公司进行担保,或由其他股东及标的公司采取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平、对等。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和新材(含控股子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2023年度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议案审议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4,894.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38%,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七、 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累计有效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有效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固定收益类或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属于现金管理,直接由经营层审批决定,不包括在上述额度之内。
(三)投资产品品种及期限
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182天)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R2稳健型)或券商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风险等级≤R2中低风险)。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在董事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本决议有效期一年。
(五)资金来源
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在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从而导致其实际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水平;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且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展开,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的需要。
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有效盘活流动资金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自有闲置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182天)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R2稳健型)或券商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风险等级≤R2中低风险),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的银行理财产品,累计有效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3-03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种类: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2、投资金额:预计公司及子公司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7,000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
3、特别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及履约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因业务发展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项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随着公司外销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外汇收支规模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为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品种均为与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该类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1、主要涉及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
2、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累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3、期限及授权
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决议有效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7,000 万美元。授权董事长会同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4、交易对方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价格变动导致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履约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或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低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3、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
4、做好交易对手管理,充分了解交易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团队能力、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
5、对持有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已制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泰和新材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泰和新材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3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 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宋西全、迟海平、徐立新、周国永、马千里、陈殿欣、李贺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概述
芳纶涂覆隔膜项目公司拟设立独立的控股子公司烟台泰和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泰和电新”)作为项目运营公司。泰和电新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泰和新材计划出资2,5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研究院”)计划出资500万元,项目参与决策的人员(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泰和电新经营管理团队、拟在泰和电新全职、兼职工作,或为泰和电新发展进行协同的团队成员将成立投资平台(暂定名:烟台智谷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谷叁号”)跟投出资500万元(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资220万元)投资于芳纶涂覆隔膜项目。此外,本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集团”)控股的烟台同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同聚”)、烟台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伯盈投资”)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和新材骨干绩效及递延薪酬投资信托项目)共同出资设立的烟台智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骨干基金”)意向出资1,000万元。
绿色印染项目公司拟设立独立的控股子公司烟台泰和乐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泰和乐彩”)作为项目运营公司。泰和乐彩拟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其中,泰和新材计划出资3,600万元,刘春梅以非专利技术出资2,000万元,项目参与决策的人员(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泰和乐彩经营管理团队、拟在泰和乐彩全职、兼职工作,或为泰和乐彩发展进行协同的团队成员将成立投资平台(暂定名:烟台智谷肆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谷肆号”)跟投出资490万元(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资245万元)投资于绿色印染项目。此外,骨干基金意向出资886万元,英特蒲(海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蒲投资”)计划出资14万元,邵斌来计划出资10万元。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述参与跟投的人员、智谷叁号及智谷肆号合伙人中包括董事长宋西全先生,董事、总裁迟海平先生,副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董事、副总裁马千里先生,董事、副总裁周国永先生,副总裁姜茂忠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59,134,5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4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烟台同聚、伯盈投资系国丰集团控股的权属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基金、智谷叁号、智谷肆号均为泰和新材的关联方,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关联董事宋西全、迟海平、徐立新、周国永、马千里、陈殿欣、李贺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跟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人员均为泰和新材的关联方,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骨干基金情况
1、企业名称:烟台智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烟台同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苑林)
4、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83号405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CB0J2031
6、出资额:肆亿元整
7、骨干基金出资人认缴出资额明细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认缴出资额尚未缴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59,134,5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4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烟台同聚、伯盈投资系国丰集团控股的权属企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骨干绩效及递延薪酬投资信托项目的潜在受益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骨干基金系本公司关联方。
骨干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智谷叁号情况
智谷叁号合伙人情况如下:
智谷叁号合伙人包括董事长宋西全先生,董事、总裁迟海平先生,副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董事、副总裁周国永先生,董事、副总裁马千里先生,副总裁姜茂忠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智谷叁号为公司的关联方。
智谷叁号尚未注册完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智谷肆号情况
智谷肆号合伙人情况如下:
智谷肆号合伙人包括董事长宋西全先生,董事、总裁迟海平先生,副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董事、副总裁马千里先生,副总裁姜茂忠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智谷肆号为公司的关联方。
智谷肆号尚未注册完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芳纶涂覆隔膜项目拟注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泰和研究院、智谷叁号、骨干基金及孙冬梅共同出资设立烟台泰和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名称:烟台泰和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
2、拟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1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泰和电新股权结构:
6、泰和电新尚未设立完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绿色印染项目拟注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刘春梅、智谷肆号、骨干基金、英特蒲(海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邵斌来共同出资设立烟台泰和乐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名称:烟台泰和乐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拟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1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5、泰和乐彩公司股权结构:
6、泰和乐彩公司尚未设立完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跟投方案
1、跟投对象范围
以上两个项目跟投对象共计32人(两项目重复人员按照1人计算),范围包括:泰和新材班子成员,标的公司经营团队及重要管理人员,泰和新材参与标的公司项目调研及决策的其他人员,拟在标的公司全职、兼职工作,或为标的公司发展进行协同的其他核心骨干。
2、承诺服务期
参加跟投计划的员工原则上应当承诺继续为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承诺服务期”,自员工参加跟投计划之日起算),并将所持标的公司的权益质押给公司作为履约保证。员工违反承诺提前离职的,其享有的标的公司权益不再保留,由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权益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主体。
3、股权来源
本次跟投的股权来源为标的公司首次设立的出资额。
4、跟投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同股同价、同股同权”的原则,除另有约定外,跟投对象在认缴出资额后,应当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标的公司缴纳认缴注册资本。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相关企业均为初始设立,关联各方与非关联方之间遵循了同股同价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签署协议情况
各方已就出资方案基本框架达成一致,但尚未签署协议,后期将在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沟通并签署相关协议。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均为新业务,无论是生产技术、市场推广还是盈利能力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项目决策者、项目经营团队及重要管理人员等核心骨干跟投,既可使公司适时进入新领域、做大新增量、实现新发展,同时又可以实现公司利益与核心骨干的深度绑定,减少公司风险。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本协议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基金、智谷叁号、智谷肆号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参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的跟投,有利于培育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经营团队和核心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实现公司和核心骨干利益的高度绑定,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上述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本次项目跟投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2、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规定,跟踪有关投资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六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3-03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15号解释、16号解释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15号解释、16号解释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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